全国首个“破产人”产生!深圳裁定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
2021-11-11 10:38:25
来源: 上海证券报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晖破产。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

呼某晖因经营不善导致欠款,现有资产无法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晖可免去剩余债务。

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后的法律保障。允许个人经营失败之后,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财产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有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01.

 全国首个 “破产人”产生 

据深圳中院的案例通报,呼某晖在2014年至2016年经营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所在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晖负债480多万元。2018年,呼某晖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并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多万元。

9月2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呼某晖个人破产清算一案。11月1日,深圳中院确认《呼某晖财产报告》《呼某晖豁免财产清单》《呼某晖破产案债权表》。11月8日,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通报显示,呼某晖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为女儿购买的保险价值5万元,还持有西安丫禾信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股权,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呼某晖持有深圳市呼延文化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该公司已停止运营,该部分股权估值23.16万元。

为保证呼某晖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经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同时,每月收入在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保留了以下必要支出:赡养费487.5元、抚养费1100元、生活费2200元。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晖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晖应当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考察期内的相关行为,审核债务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报告,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务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晖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02.

 “老赖”不能逃废债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有利于让陷入债务泥淖的个体重新恢复为社会上有活力的一份子,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赵宝栋对记者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利于释放民营经济的活力。

赵宝栋认为,一方面来讲,商业经营活动本身是充满风险的,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能够使得债务人一定程度上得到“解脱”,从而有可能再次参与到商业实践中,也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障。个人破产条例能够保护诚信、合法经营的个体,也给其他个人商业主体以制度保障,促使他们勇于创新、创业,释放了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允许个人破产,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再建信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加强了相当一部分人对个人信用的认知,有助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

此外,针对有人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可能为老赖故意欠钱不还提供了空间,法律界人士表示,隐瞒转移财产的老赖无权成为“合法”破产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遏制逃废债,如对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追究法律责任、严格限制免除债务条件、设置三年的免除考察期、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等。该《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可起到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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